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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法官学院教学案例
帮助黑社会性质组织及其成员发展经济基础、 获取政治地位属于包庇黑社会性质组织 ——刘某祥包庇黑社会性质组织、受贿案
作者:      发布时间:2021-08-01       浏览次数:


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李  兴
 
  【基本案情】
  被告人刘某祥于2006年至2016年10月间开始担任永福县政协主席。2009年,刘某祥通过原永福县交通局局长秦明生认识李某(另案处理)。2010年,刘某祥因李某出资邀请并陪同其到外地旅游,而与李某关系日益密切。2013年以来,刘某祥明知李某手下众多,并有参与故意伤害、开设赌场、打架斗殴等违法犯罪行为,不依法检举揭发,反而收受李某贿赂,一直与李某黑社会性质组织(以下简称“李某组织”)保持密切的关系,利用职务之便或影响力,帮助该组织的成员获取政治地位,或受该组织的请托向相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说情打招呼,包庇该组织的违法犯罪行为,致使李某组织得以发展壮大,横行永福县罗锦镇多年,严重破坏当地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具体事实如下:
  (一)2013年12月,被告人刘某祥帮助李某增补为永福县政协委员,提高其社会地位。2016年,永福县政协换届选举时,李某因被查出有违法记录,无法继续担任政协委员,刘某祥遂帮助李某组织的骨干成员李某1、韦某尤、唐某得当选政协委员,其中韦某尤当选为政协常委。
  (二)2016年,李某以永福利和市场开发有限公司名义承包了罗锦镇立面改造工程,李某为在工程建设中得到刘某祥的帮助,以给刘某祥占人民币50万元干股分红的形式,向刘某祥行贿10万元。因该工程不能按期完工,刘某祥受李某请托,向罗锦镇相关领导打招呼帮李某延长了工期。该工程总中标价24663576.23元,财政已拨付工程款11125000元。
  (三)2015年初至2017年3月,李某组织在永福县罗锦镇开设赌博游戏机室。李某为得到被告人刘某祥的关照,以在该赌场给刘某祥占干股分红的形式,向刘某祥行贿人民币30万元。刘某祥与李某保持密切交往,使该赌场从未被真正查处。
  (四)2016年8月,李某组织骨干成员廖某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公安机关抓获,并先后被刑事拘留及逮捕。该案移送永福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后,被告人刘某祥受李某请托,向该院领导打招呼,希望对廖某取保候审,同年10月31日,该院决定对廖某取保候审。廖某被释放后脱逃,该案因此被中止审理,直至2018年3月,廖某才在桂林市公安局扫黑除恶专项活动中被抓获归案。
  (五)2013年10月,李某组织的骨干成员唐某军在被害人蓝晏婴赌博时放高利贷,蓝晏婴为此欠下唐某军80万元。之后唐某军逼迫蓝晏婴写下一张金额102万元的借条。2014年1月21日至23日,唐某军召集手下非法拘禁蓝晏婴,对其殴打、恐吓要其还钱。同月23日下午,蓝晏婴妻子报警,苏桥派出所民警赶到永鑫化工厂将唐某军及其手下抓获。当晚,李某得知消息后请被告人刘某祥帮忙。刘某祥即向永福县公安局领导打招呼,最终苏桥派出所将唐某军等人释放。同月26日,唐某军为追讨该赌债又将蓝晏婴起诉至永福县人民法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刘某祥接受李某请托向该院领导打招呼,帮助唐某军要回了80万元。
  (六)2013年8月,李某为追回张继军借的50万元,想要罗锦派出所帮其以诈骗立案并对张继军上网追逃。被告人刘某祥受李某请托,向永福县公安局领导打招呼,使得公安机关将该案立为刑事案件并对张继军采取刑事拘留办理了上网追逃。2014年8月8日,张继军在防城港市港口区被公安人员抓获,同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4日,永福县人民检察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对张继军不批准逮捕,张继军才得以释放。
  (七)2015年至2016年,李某组织在罗锦镇安棉采石场运输石料的货车车队存在超载、超限的违规行为,经常被永福县交通局与公路局联合执法大队处罚。被告人刘某祥受李某请托,分别向公路局、交通局领导打招呼,要求不要对李某的运输车队进行查处,之后联合执法大队放松了对安棉采石场运输车队的查处。
  (八)2016年5月,李某经营的罗锦镇安棉采石场因环保问题,被永福县环保局责令停止生产。被告人刘某祥受李某请托,向永福县环保局及桂林市环保局领导打招呼,要求通过安棉采石场的环评审批,恢复生产。同年11月29日,永福县环保局对罗锦镇安棉采石场石灰石矿项目环保备案,并在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信息公开统一平台上公示。但公示期间,因安棉采石场涉嫌非法占用林地,林业部门发函建议永福县环保局停止对该采石场的环保备案工作,永福县环保局即没有再进行环评审批。
  (其他受贿事实略)
  【主要问题】
  如何理解包庇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中的包庇行为?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四款(注:现第三款)规定的‘包庇’,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为使黑社会性质组织及其成员逃避查禁,而通风报信,隐匿、毁灭、伪造证据,阻止他人作证、检举揭发,指使他人作伪证,帮助逃匿,或者阻挠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查禁等行为”。而本案刘某祥实施的行为主要是:1.在司法机关查处黑社会性质组织部分成员的违法犯罪活动时,帮助说情、打招呼;2.在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开设赌场的违法犯罪活动时,故意公开与组织、领导者保持密切交往;3.帮助组织、领导者及骨干成员获取政治地位;4.在组织对外追索债务或所属经济实体开展经营、行政违法被查处及违规办证时帮说情、打招呼。其并没有实施作假证明、通风报信、帮助逃匿等司法解释明确列举的行为,因此本案辩护人在一、二审均提出被告人实施的行为不属于司法解释中规定的包庇方式,不构成本罪。
  【问题解说】
  对于包庇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中的包庇行为方式应当如何理解?
  首先,《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的包庇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对“包庇”的行为表现形式没有作任何限定,而《刑法》第三百一十条规定的包庇罪,对“包庇”的行为表现形式明确限定为“作假证明”,两者明显不同,体现了刑法设立包庇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其立法本意在于严密惩治和防范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及其保护伞。
  第二,最高法的上述司法解释对包庇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中的包庇行为方式也作出宽泛的解释,除了列举“隐匿、毁灭、伪造证据,阻止他人作证、检举揭发,指使他人作伪证”这些属于“作假证明”的包庇罪行为表现形式外,还列举了“通风报信、帮助逃匿、阻挠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查禁”等行为表现形式,最后用一个“等”字表明还可以有其他未列举出来的行为表现形式。
  第三,对用“等”字表明列举未尽的例示性司法解释,是等外的“等”,在司法实践中可以作扩大解释,但要注意实质相当,而包庇黑社会性质组织行为方式的实质就是司法解释规定的“为了使黑社会性质组织及其成员逃避查禁”,也就是对黑社会性质组织及其成员进行“庇护”,所以才会俗称为“保护伞”。我们知道,很多黑社会性质组织正是有了保护伞,才会得以发展壮大,所以在直接阻挠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查禁方面,说情、打招呼是与作假证明、通风报信、帮助逃匿等行为实质相当;而帮助获取政治地位、壮大经济实力起到掩饰涉黑性质或加大查处难度,间接帮助黑社会性质组织及其成员逃避查禁,与直接阻挠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查处也是实质相当,完全属于包庇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行为表现形式。因此,帮助黑社会性质组织向政治领域渗透以及帮助黑社会性质组织聚敛钱财都应是本罪的行为表现形式,而且往往是“保护伞”庇护黑社会性质组织的主要行为方式,实践中,职务越高的“保护伞”,实施直接阻挠查禁行为越少,而更多的是实施帮助行为间接阻挠查禁。如果不对此予以认定,则会给我们的扫黑除恶斗争带来严重的阻碍。
  综上,一、二审认定刘某祥帮助李某及其组织成员进入政协获取政治地位、帮助李某及其组织聚敛钱财以及帮助李某组织成员逃避制裁,其行为符合包庇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构成要件是正确的。
  【裁判结果】
  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27日作出(2018)桂03刑初67号刑事判决:被告人刘某祥犯包庇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犯受贿罪,判决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没收赃款、赃物及追缴违法所得的判决情况略)
  一审宣判后,刘某祥不服,向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4月2日作出(2019)桂刑终16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要旨】
  包庇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中的包庇行为不仅包括为使黑社会性质组织及其成员逃避查禁,而通风报信,隐匿、毁灭、伪造证据,阻止他人作证、检举揭发,指使他人作伪证,帮助逃匿,或者阻挠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查禁等行为,还应包括为使黑社会性质组织及其成员获取政治地位、发展经济基础提供帮助和保护的行为。
  【类案检索】
  1.黄国平受贿、贪污、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包庇黑社会性质组织案,(2019)粤14刑初15号、(2020)粤刑终483号。
  2.党魁贪污、受贿、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案,(2019)豫1602刑初255号、(2020)豫16刑终56号。
  3.郭江涛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行贿案,(2018)豫0327刑初163号。
  【专家点评】
  本案对于广大党员干部的启示在于,包庇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行为不仅包括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黑社会性质组织滋生蔓延、坐大成势、实施违法犯罪和被打击处理过程中,为使黑社会性质组织及其成员逃避查禁,而通风报信,隐匿、毁灭、伪造证据,阻止他人作证、检举揭发,指使他人作伪证,帮助逃匿,或者阻挠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查禁等行为,还包括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为使黑社会性质组织及其成员获取政治地位、发展经济基础提供帮助和保护的行为,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明知是违法犯罪组织,仍然帮助该组织及其成员获取政治地位,向政治领域渗透,严重威胁政权安全的;明知是违法犯罪组织,仍为该组织及其成员招揽工程、争取项目、追讨债务、聚敛钱财等获取经济利益、壮大经济实力提供帮助和庇护的,均属于包庇黑恶势力的行为。(点评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副庭长  蒙海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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