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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法官学院教学案例
濒危水生野生动物的价值认定标准 ——被告人赵某锐、谭某洪走私珍贵动物制品案
作者:      发布时间:2020-12-01       浏览次数:

 
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刘劲阳
 

  【基本案情】
  2017年,被告人赵某锐在墨西哥购买鱼鳔后,欲通过不向海关申报的方式偷运入境。2018年1月,赵某锐找通晓西班牙语的被告人谭某洪帮助携带鱼鳔回国,并提供报酬。2018年1月22日,赵某锐将其购买的63个鱼鳔放入谭某洪行李箱内,二人乘坐航班回国,入境时被海关查获。经鉴定,上述鱼鳔系加利福尼亚湾石首鱼的鱼鳔,均系幼体,加利福尼亚湾石首鱼系《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Ⅰ中的物种,属于国家一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根据《关于水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费收费标准及其有关事项的通知》(计价格〔2000〕393号)及其附件所规定的计算方法,涉案鱼鳔价值共计40.32万元。
  【主要问题】
  1.涉案鱼膘属亲体还是幼体?价值如何认定?
  2.涉案鱼鳔应认定为国家一级还是二级保护动物?
  3.谭某洪、赵某锐二被告人是否构成自首?
  【问题解说】
  一、关于涉案鱼膘属亲幼体及其价值认定问题。
  被告人赵某锐、谭某洪提出涉案鱼鳔鉴定价值过高。辩护人另提出:1.本案的亲幼体鉴定意见依据不足,目前对加利福尼亚湾石首鱼亲幼体区分的研究不充分,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故应当按照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将本案涉案的63个鱼鳔全部认定为幼体;2.价值鉴定所依据的《关于水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费收费标准及其有关事项的通知》(计价格〔2000〕393号)及其附件已经废止,不应以此作为价值鉴定依据;
  对于二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所提本案鉴定价值过高,辩护人所提应将涉案的鱼鳔全部认定为幼体的辩解、辩护意见。经查,本案鉴定意见中区分亲幼体的主要根据是干鱼鳔的长度,引用的是国外学术论文,没有依据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或者该专业领域多数专家认可的技术方法。公诉机关认定涉案的部分鱼鳔为亲体的法律依据不足,应不予支持。根据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将涉案鱼鳔全部认定为幼体。经核算,涉案鱼鳔价值40.32万元。故该项辩解、辩护意见成立,应予以采纳。
  对于辩护人所提价值鉴定所依据的《关于水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费收费标准及其有关事项的通知》(计价格〔2000〕393号)及其附件已经废止,不应以此作为价值鉴定依据的辩护意见。经查,加利福尼亚湾石首鱼作为《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I中的珍稀物种,本身具有一定价值,不能因有关规定废止、新规定未出台就不进行价值核算。鉴于上海海洋大学系有价值核算资质的部门,该部门借鉴参考动物资源保护费的原有规定作为核算方法,具有一定客观性,一定程度上可以反映本案的社会危害性,本院予以认可。故该项辩护意见不能成立,应不予采纳。
  二、涉案鱼鳔的国内保护等级问题。
  公诉机关认定涉案鱼鳔为国家二级保护动物,但辩护人提出,依照两高《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第三款之规定,涉案鱼鳔应认定为国家二级保护动物。
  针对这一问题,经查,1993年4月14日《林业部关于核准部分濒危野生动物为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通知》中已将《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一中非原产于我国的所有野生动物核准为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2013年12月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特许利用办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亦明确规定,《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一中的水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的国内管理,按照本办法对国家一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的管理规定执行。而辩护人提出的《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第三款仅适用于陆生野生动物。故公诉机关将涉案加利福尼亚湾石首鱼认定为国家一级保护动物有明确的法律依据。该项辩护意见没有法律依据,应不予采纳。
  三、关于二被告人是否构成自首的问题。
  辩护人提出:二被告人接侦查机关通知后投案,且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构成自首。谭某洪的辩护人还提出,谭某洪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经查,在案证据证实,2018年1月24日,赵某锐和谭某洪乘坐航班抵达桂林两江国际机场,海关人员当场从谭某洪随身携带的行李箱内查获了涉嫌走私的鱼鳔,二人走私的事实已被司法机关发觉。二被告人虽于2018年2月1日经侦查机关通知后前往接受调查,但直至第四次讯问才如实供述其罪行,故二被告人的行为不符合自首的条件,该项辩护意见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不予采纳。
  【裁判结果】
  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3月11日作出(2018)桂03刑初85号刑事判决:
  一、被告人赵某锐犯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二、被告人谭某洪犯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三、扣押在案的赃物加利福尼亚湾石首鱼鱼鳔63件,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裁判要旨】
  对于具有一定价值的濒危水生野生动物,其价值鉴定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鉴定机构,参照相关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技术规范进行评估鉴定。如无上述现行标准,亦应由鉴定机构参照此前施行过的价格标准进行合理的评估鉴定,不能因无现行有效的标准便作出无价值的判断。对于加利福尼亚湾石首鱼亲幼体的判断,如无确实的标准认定其属亲体,则应遵循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将其认定为幼体。
  【类案检索】
  1.田某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案
  (2013)锡环刑初字第1号
  2.孙慧宝走私珍贵动物制品案
  (2012)二中刑初字第297号
  3.吴社萍走私珍贵动物制品案
  (2015)沪一中刑初字第32号
  【专家点评】
  本案系走私《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I所列野生动物制品的刑事案件,也系国家海关总署督办的走私珍贵动物制品案件。加利福尼亚湾石首鱼系墨西哥加利福尼湾特有的鱼种,构成生物多样性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年来,因广被猎杀而濒危。本案中,人民法院依法认定案涉鱼鳔同时构成我国国家一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制品,彰显了积极履行国际公约义务,严厉打击濒危物种走私违法犯罪的决心。本案判决,对于准确认定野生动物价值、被告人是否构成自首等具有借鉴意义,对于惩治震慑犯罪分子,教育警示社会公众,自觉保护生态环境尤其是野生动植物资源,具有良好的示范作用。
点评人: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张  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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